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新創投資與企業留才措施全面升級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表示,期可促進新創穩定發展及協助企業留才。(資料照)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包括讓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修正為未滿8年,以及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由500萬元修正為1000萬元,以協助新創事業發展以及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
經濟部今(27)日表示,感謝立法院各委員及黨團關心產業發展,共同促成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本次修法著重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可獲得長期資金挹注,以及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來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
經濟部說明,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是考量創投成立初期尚處於案源開發及投資評估階段,為提供創投合理的案源評估時間,以及兼顧不同規模創投的實際需要,將第3至第5年度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修正至實收出資總額10%、20%、30%,並新增第6年度投資新創事業達實收出資總額40%的門檻,使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
經濟部續說,另為配合實務上控股架構的多樣性,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外國公司的認定,調整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增加創投的投資彈性。
經濟部續指,現行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提供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可適用所得額減除優惠。由於新創發展階段須持續取得資金挹注,以及參考國內相關單位規定皆已將新創事業年限訂定為8年,為使政府規範一致,本次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修正為未滿8年,而第23條之1的新創設立年限亦併同修訂為8年,兩條文均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此外,產創條例第19條之1的員工獎酬股票緩課規定,經濟部強調,此為目前重要的留才攬才政策工具,企業透過提供員工獎酬股票並搭配緩課優惠,留住優秀人才持續服務。但緩課額度已逾10年未修正,考量近年我國經濟成長,並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本次修法將緩課額度由新台幣500萬元修正為1000萬元,以強化我國產業因應國際競才,自116年1月1日起即可適用。
經濟部表示,產創條例修正條文的施行,不僅活絡新創投資環境,為新創事業注入穩定發展的動能,亦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措施。經濟部後續將會同財政部儘速修訂相關子法,並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次修正,以利企業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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