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創條例祭留才誘因 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提高至1千萬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自新台幣500萬元調高至1000萬元。(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為強化產業因應國際競才並活絡新創投資環境,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自新台幣500萬元調高至1000萬元;並將新創事業認定年限自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同時調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的門檻比例。
針對產業留才誘因,三讀條文規定,公司員工取得股票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1000萬元總額內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若員工自取得股票日起持股且繼續在該公司或持股逾50%的母子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實際轉讓時若市價高於取得時價,得以取得或可處分日時價申報課稅,發行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則排除適用。
活絡新創投資方面,為避免創投事業初期因門檻過高而影響投資決策,三讀條文大幅調降有限合夥創投適用穿透式課稅的新創投資比例。創投事業自設立第3年度至第5年度,累計投資新創佔實收出資額比例,由現行規定的50%依序下修為10%、20%及30%,並增訂第6年度實收出資額達1.5億元且投資新創比例達40%。本次修法亦將新創事業的設立年限,自現行的「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8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達50萬元且持股滿3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度減除總額最高500萬元;非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上限為300萬元。
此外,立法院會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提供國營事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社區用地處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園區是否依進度分批釋出土地的對照表,以供後續法規修正研議配套。
附帶決議也要求,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修訂「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時,應明文增訂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規範,建立長期追蹤機制,定期盤點受惠新創事業的營運存續狀況、技術研發進度及帶動就業的實質效益,做為未來滾動檢討新創政策與防堵避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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