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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行賄定罪恐丟中工經營權 沈慶京急發聲嗆寶佳少主

京華城行賄定罪恐丟中工經營權 沈慶京急發聲嗆寶佳少主

Author:
ltnTW
Published:
2026-04-01 1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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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京華城案上週四(3月26日)一審宣判,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違背職務行賄、圖利等罪嫌被判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2000萬。宣判出爐後過了近1週,已表明會提出上訴的沈慶京,今天(4月1日)又針對行賄助京華城爭取容積一事發聲。

北院判決指出,沈慶京謀劃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改建為京華廣場,賄絡柯文哲與應曉薇等人,達成不法獲取此案土地容積率目的。沈慶京因應曉薇多次陳情、施壓,力助京華城公司爭取容積率的行為,共計交付賄賂共5250萬元,當中包括於2017年至2019年自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以捐款名義,匯款至應曉薇實際掌控之華夏協會帳戶內共計600萬元的賄款。

後續想與威京集團爭搶中工經營權的寶佳集團,透過旗下堡新投資公司痛批,沈慶京為助京華城爭取容積率,讓中工以捐款名義來行賄,此舉不但是嚴重的公器私用,更破壞中工信譽及眾多股東、員工的利益。堡新投資還說,沈慶京年紀大了,對重刑恐出現極端行為,應嚴防沈慶京指使中工在今年股東常會上踏法律紅線,包含非法剔除股東提名、阻撓報到或沒收投票權,甚或簽訂以犧牲中工公司權益為代價之相關契約。

對此,沈慶京今天傍晚在臉書發文指控,寶佳集團打著股東權益之名,藉京華城案尚未定讞,汙衊他和中工經營團隊名譽,以圖奪取經營權,「我過去考量林家宏(寶佳少主)先生年紀尚輕,與我兒子年紀相仿,即便林家宏在背後指揮搶奪經營權,我仍然未依律師建議對其提起誹謗告訴。然而,針對堡新公司就台北地院3月26日京華城案判決,指控我於民國106至108年間以中工捐款為名行賄,藉此助京華城爭取容積一事,我必須打破沉默,針對法律事實與對價關係提出嚴正澄清,不容社會公器遭有心人士惡意操弄。」

「關鍵時間點:106-108年並無陳情20%容積,何來行賄對價?法律上『行賄罪』的成立,核心在於金錢給付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具備『對價關係』。然而,翻開京華城案時間軸,106至108年中工進行公益捐款時,京華城公司根本尚未申請『20%容積獎勵』,在請求事項尚未存在的情況下,何來行賄對價?我自始至終反對京華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京華城自民國78年起即被市府要求捐地三成(2400坪),幾經折衝,雙方同意以京華城捐地2400坪來換取早先核准建照的『12萬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保障』,此明載於80年2月13日之都市計畫並據以重新核發建照。然而,107年柯文哲市長任期的副市長林欽榮卻藉主持都委會時,未經討論便逕自刪除該保障,嚴重違反原都市計畫。」

「我一直主張市府應回復原有的樓地板保障,而非另行申請20%容積獎勵,否則京華城捐出的2400坪土地豈非白捐?房子竟然越蓋越少?京華城之陳情與行政訴訟,係針對107年林欽榮惡意刪除保障之作為,並非針對本次法院審理之110年『20%容積獎勵』。寶佳將中工長年持續的公益捐款,硬生生羅織為針對尚未存在的案件行賄,顯然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惡意指控。正義不應被扭曲,法律更不該成為商業鬥爭與行政霸凌的武器。」

沈慶京接著又打起悲情牌,「羈押11個月期間,我的身體受盡折磨,甚至出現全身發抖、無法進食之困境,但我堅持『寧可等死,絕不認罪說假話陷害他人』。我18歲時曾犯過錯,即便紀錄查不到,我也主動向檢察官坦承;但我沒做的事,死也不能承認。我在法庭上說過,『生有何歡,死有何懼!』期待司法機關與公務員應揚棄司法暴力和公權力暴力。正義不應被扭曲,法律更不該成為商業鬥爭與行政霸凌的武器。我會依法上訴,為清白與社會公義奮戰到底。」

「最後,我要強調,京華城案一審判決爭議甚多,全案將進入二審,現階段談論任何人的責任皆言之過早。從寶佳的新聞稿可以看出,特定人士打著股東權益之名,藉未定案之爭議汙衊中工經營團隊,以圖奪取經營權。中工公司一向遵循法令辦理事務,請各界與全體股東諒察,切勿受惡意言論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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