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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與中國生技公司合約爭議落幕 中方敗訴

浩鼎與中國生技公司合約爭議落幕 中方敗訴

Author:
ltnTW
Published:
2026-04-01 16: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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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執行長王慧君。(資料照)浩鼎執行長王慧君。(資料照)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台灣浩鼎生技(4174)今日公告,與中國博奧信生技(南京)公司之仲裁案件,已收到美國德拉瓦州快速仲裁之最終仲裁判斷。該仲裁判斷博奧信應分攤浩鼎開發TROP2 ADC之部分費用。

浩鼎表示,此案源於雙方前已簽訂之《授權、開發暨銷售合約》,依據合約內容,浩鼎取得博奧信TROP2單株抗體序列於中國、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專屬權利,並得利用該抗體序列進行衍生藥物開發,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合約同時約定,浩鼎應為雙方開發TROP2 ADC,浩鼎擁有該ADC於中國、香港及澳門以外之開發及商業化權利,惟博奧信應分攤浩鼎開發前述ADC相關之部分費用,為維護浩鼎股東權益,浩鼎已請求博奧信履行其分攤費用之義務,經多次協商未果,遂依約提交美國德拉瓦州快速仲裁。

仲裁判斷指出,OBI-992為合約所定之第一項TROP2 ADC。依據相關約定,博奧信應就OBI-992分攤部分臨床前外部開發支出及中國IND法規審查資料準備費用;浩鼎指出,本次仲裁判斷對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公司所有TROP2 ADC之臨床開發計畫均依計畫推進中,並將持續推動產品之全球開發與商業化布局。

在產品開發方面,浩鼎持續推進多項ADC產品。TROP2 ADC產品OBI-992正執行第一期臨床試驗,初步觀察顯示具良好耐受性與安全性,共有三名受試者達到部分緩解(PR),其中一名受試者目前仍在試驗中持續接受治療與追蹤;另一項次世代TROP2 ADC產品OBI-902亦處於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持續進行劑量遞增,目前已推進至第四個劑量組(6mg),整體試驗預計今年底取得初步數據,以評估其安全性與潛在臨床活性,作為後續開發依據。

浩鼎表示,本次仲裁判斷為最終決定,對雙方均具法律拘束力,且不得上訴。該仲裁判斷並未影響雙方既有合約之持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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