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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 遺產稅扣除額有限制

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 遺產稅扣除額有限制

Author:
ltnTW
Published:
2026-03-30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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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扣除額範圍有限制,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也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扣除等規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就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核課。而各項扣除額部分,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亦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扣除等規定。

另,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及罰鍰、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等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認定,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無住所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逾365天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2025年8月1日在國外去世,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2名子女、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但國稅局查得,甲君自2021年1月1日出境至2025年8月1日死亡止,長達4年多期間均居住在境外,未曾返國入境,戶政機關於2023年4月15日逕為遷出登記,因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在境內居留逾365天,屬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乃否准認列配偶等扣除額,核定遺產淨額740餘萬元、補稅74餘萬元。

不過,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為我國國民,且設籍及生活經濟重心皆在我國境內,應減除配偶等扣除額,但國稅局依上述規定,以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不得列報配偶等扣除額,而駁回其復查申請。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項目金額,因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的國民而有不同,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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