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 只能對受贈人課稅
財政部今預告修正「遺贈稅法」,解決擬制遺產課稅爭議。(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避免繼承人利用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財政部今預告修正「遺贈稅法」,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規定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換言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只能向受贈人課徵遺產稅,不能向其他繼承人課稅。
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擬制遺產),但其妻子與子女均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女兒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判決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財政部今預告「遺贈稅法」修正草案,預告期至2月23日止。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同時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的規定。
官員說明,所謂「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即執行時只能針對受贈財產;若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清償責任。換言之,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既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 人,則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應對其發單課徵。
舉例而言,遺產總額5000萬元(含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1000萬元),遺產稅額200萬元,則配偶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為40萬元〔200萬×(1000萬÷5000萬)〕,這部分應向被繼承人配偶發單課徵,不得向其他繼承人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