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購買電動車免稅優惠 延長5年至203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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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政策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止。(資料照)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政策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財政委員會上週協商研商貨物稅條例十二條之三修正條文草案、使用牌照稅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享有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規定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行政院及朝野立委修法延長實施期間5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貨物稅條例三讀條文明定,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2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使用牌照稅法三讀條文明定,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1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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