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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覽美國比特幣戰略儲備行政令全文

速覽美國比特幣戰略儲備行政令全文

TheBlockbeats
發佈時間:
2025-03-08 0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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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ESTABLISHMENT OF THE STRATEGIC BITCOIN RESERVE AND UNITED STATES DIGITAL ASSET STOCKPILE
原文作者:白宮
原文編譯:ChatGPT


編者按:該行政命令宣佈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和美國數字資產儲備,以加強美國對比特幣及其他數字資產的管理。 財政部負責託管和管理政府持有的比特幣與其他數字資產,不得隨意出售,除非符合特定法律要求。 各機構需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其持有的政府數字資產,並協助轉移至新設儲備中。 政府將製定無額外財政負擔的比特幣獲取策略,同時確保法律合規,優化數字資產管理,以維護國家金融戰略利益。


以下為原文內容(為便於閱讀理解,原內容有所整編):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授予我的總統權力,特此命令:


第 1 條 背景


比特幣是最早的加密貨幣。 比特幣協議將比特幣(BTC)的總供應量永久限定為 2100 萬枚,並且從未被黑客攻破。 由於其稀缺性和安全性,比特幣常被稱為「數字黃金」。 由於 BTC 的供應量固定,率先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的國家將獲得戰略優勢。 目前,美國政府持有大量 BTC,但尚未制定政策,以最大化 BTC 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戰略價值。 正如妥善管理國家對其他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符合國家利益一樣,我們必須利用而非限制數字資產的潛力,以促進國家繁榮。


第 2 條 政策


美國的政策是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 同時,美國還將建立美國數字資產儲備,以作為一個安全賬戶,用於有序且戰略性地管理美國持有的其他數字資產。


第 3 條 戰略比特幣儲備和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建立與管理。


(a) 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控制名為「戰略比特幣儲備」的託管賬戶,該儲備資金來源於財政部持有的、因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最終被沒收,或因任何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施加的民事罰款而繳納的 BTC,並且不屬於滿足《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9705 條規定的需求或根據本條 (d) 款釋放的比特幣(以下簡稱「政府 BTC」)。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授權,以確定是否可以將其持有的政府 BTC 轉移至戰略比特幣儲備,並向財政部長提交審查結果報告。 存入戰略比特幣儲備的政府 BTC 不得出售,而應作為美國的儲備資產,按照適用法律用於實現政府目標。


(b) 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控制名為「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託管賬戶,該儲備資金來源於財政部持有的除 BTC 以外的所有數字資產,這些資產因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最終被沒收,並且不屬於滿足《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9705 條規定的需求或根據本條 (d) 款釋放的資產(以下簡稱「儲備資產」)。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授權,以確定是否可以將其持有的儲備資產轉移至美國數字資產儲備,並向財政部長提交審查結果報告。 財政部長應根據適用法律,制定負責任管理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戰略。


(c) 財政部長和商務部長應制定策略,以獲取額外的政府 BTC,前提是這些策略在預算上保持中立,不會給美國納稅人帶來額外成本。 然而,除非經過進一步的行政或立法行動,美國政府不得獲取除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或民事罰款繳納所得以外的其他儲備資產。


(d)「政府數字資產」指所有政府 BTC 和所有儲備資產。 除非財政部長根據本條 (b) 款依法管理美國數字資產儲備,或根據具備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命令依法處置,亦或總檢察長或相關機構負責人認定政府數字資產(或其出售所得)可且應當:


(i) 返還給可識別和可驗證的犯罪受害者;

(ii) 用於執法行動;

(iii) 與州和地方執法合作夥伴公平共享;

(iv) 用於滿足《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9705 條、第 28 編第 524(c) 條、第 18 編第 981 條或第 21 編第 881 條的要求,否則,各機構負責人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政府數字資產。


(e)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財政部長應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分析建立和管理戰略比特幣儲備及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法律和投資考量因素,包括這些儲備應存放在哪些賬戶中,以及是否需要立法來執行本命令的相關內容,或確保這些賬戶的適當管理和運營。


第 4 條 賬戶核算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負責人應向財政部長和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提供該機構所持有的全部政府數字資產的完整核算信息,包括政府數字資產當前存放的託管賬戶相關信息,以便於將其轉移至戰略比特幣儲備或美國數字資產儲備。 如果某機構未持有任何政府數字資產,則應在本命令發布後 30 天內向財政部長和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確認該情況。


第 5 條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不得解釋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任何行政部門、機構或其負責人之權力;或

(ii) 行政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且不構成任何一方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對美國、其部門、機構、實體、官員、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主張或執行的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體性權利還是程序性權利。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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