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去世後,“數字遺產”如何處置? 能夠繼承嗎?
10月中旬,"新手機號註冊網易云意外登錄李玟賬號"的消息引發全網熱議。 有網友用新辦手機號註冊時,竟通過驗證碼直接進入了這位已故歌手的官方賬號,看到26.1萬粉絲數據與粉絲們的悼念私信 。
儘管網易云音樂很快回應稱是"手機號被運營商二次放號"所致並緊急處理,但這起個案折射出數字時代每個人都可能面臨的終極問題:當生命落幕,我們的社交賬號、數字藏品、遊戲裝備等
一、事件核心:數字遺產繼承的"能與不能"
事實上,異常登錄的直接原因是電信運營商的"手機號二次放號"機制。 根據工信部《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規定,手機號碼屬於國家資源,用戶僅享有使用權。 在用戶停止使用號碼後,運營商有權回收並重新分配。
問題在於,現行法規未要求運營商在號碼回收前,必須確保用戶解綁所有關聯的數字賬戶。 這種制度設計上的疏漏,使得重要數字資產面臨流失風險。
權利屬性的複雜性是首要難題。 數字資產往往包含多重權利屬性:以李玟的網易云音樂賬號為例,其中既包含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知識產權),又包含賬戶本身的使用權(合同債權),還包括與粉絲互動的記錄(人格權要素)。 這種權利混合的狀態,使得繼承過程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增加了處理的複雜性。
包括網絡賬戶餘額(如支付寶餘額、平台充值餘額)、具有市場價值的虛擬物品(如稀有遊戲裝備、NFT數字藏品)、可變現的商業賬號(如粉絲量百萬的自媒體賬號)等。
該案首次通過司法判決確認鏈上nft房產的遺產屬性,為數字資產繼承確立了"技術特徵+財產屬性+合法性"的三重審查標準。
涉案虛擬房產為被繼承人王某通過以太坊購買的Decentraland平台土地(NFT編號#E7152),交易記錄顯示價值28ETH。 繼承過程中,平台以用戶協議中"賬號禁止轉讓"條款拒絕配合過戶。
該案突破傳統虛擬財產確權困境,將區塊鏈哈希值作為權屬證明核心要素,標誌著我國司法對元宇宙資產保護進入新階段。
以社交賬號為代表的"混合屬性資產"繼承需分情況處理。 如含有商業合作收益的公眾號,其財產權益可繼承,但賬號的人格化運營權可能受限制;而純私人微信賬號因承載大量私密聊天記錄,通常僅能繼承其中的財產部分(如微信錢包餘額),賬號本身的使用權可能被平台收回。
私密聊天記錄、個人日記、未公開的創作草稿等純人格屬性數據,因涉及逝者及第三方隱私,不具備財產屬性,依法不應納入繼承範圍 。
現實中,多數平台的用戶協議都包含"賬號僅限本人使用,不得繼承轉讓"的條款,但司法實踐已多次突破此類格式條款的限制。 2025年某遊戲賬號繼承案中,
這一裁判邏輯已成為司法共識:平台服務協議的"禁止繼承"條款,僅能約束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不能剝奪用戶對賬號內財產權益的處分權。
即便法律認可數字遺產的繼承資格,實操層面仍面臨多重阻礙。
首先是,繼承人需提供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數字資產權屬證明等一系列材料,而多數用戶生前並未留存相關憑證;
其次是,部分平台未設立專門的遺產繼承通道,繼承人往往面臨"客服踢皮球"的困境;
最後是,虛擬貨幣、遊戲裝備等資產的市場價格波動大,缺乏權威的估值標準,給遺產分割帶來困難。
二、破局路徑:構建"生前規劃+平台責任+法律完善"三重體系
生前規劃是最有效的預防措施。 權利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明確數字資產的處理意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遺囑中,應當詳細列明重要的數字資產類型、存儲位置和訪問方式。
與此同時,證據固定在數字資產繼承中顯得尤為重要。 由於數字信息易於滅失且難以恢復,建議權利人生前就通過公證機構對重要數字資產進行證據保全。 目前,各地公證機構都已開通電子數據公證服務,可以對網頁內容、數字權屬證明等進行固定。
隨著數字資產繼承需求的增加,部分互聯網平台已經開始建立內部繼承機制。 例如,某些社交平台允許親屬在提供死亡證明、身份關係證明等文件後,申請將逝者賬號轉為紀念賬號。 雖然這種處理方式可能無法實現資產的完全轉移,但至少能夠避免賬號被惡意使用的風險。
對逝者賬號進行特殊標註並永久封存公開內容,既保留情感寄託載體,又防止隱私洩露;
簡化流程、明確材料清單,避免繼承人"求告無門";
設立緩衝期,為繼承人預留處理時間 。
立法層面的改進是根本之策。 建議在未來修訂《民法典》繼承編時,增設數字資產繼承的專門條款。 具體而言,對於具有財產價值的數字資產(如虛擬貨幣、數字版權等),應當允許其通過法定繼承程序轉移;對於具有人格權屬性的數字資產(如社交賬號、私人郵件等),則可以設定限制性繼承規則,平衡繼承權與隱私保護。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牽頭制定數字資產繼承的行業規範,明確運營商、平台方在數字資產繼承過程中的責任義務。 例如,可以要求運營商在回收號碼前,通過多種方式提醒用戶解綁重要賬戶;要求數字平台建立清晰的繼承申請流程,設立專門的處理通道。
寫在最後
現行法律雖原則性認可虛擬財產地位,卻尚未釐清財產性與人格性數字資產的繼承邊界,導致司法實踐與平台操作常陷兩難。
立法應盡快細化分類繼承規則,填補制度空白;平台需摒棄“一刀切”回收模式,以“數字遺囑”“紀念賬號”等功能履行管理人責任;個人也可提前規劃數字資產歸屬。 唯有三者協同,才能讓數字遺產既避免流失風險,又守住隱私底線,讓虛擬空間中的權益與記憶得到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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