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新穩定幣草案15問15答全梳理
本週,美國數字資產小組委員會主席 Bryan Steil 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 French Hill 正式提出了《穩定法案》《STABLE Act of 2025 》草案,為在美國發行和運營支付穩定幣建立了框架。 French Hill 表示,「該法案是本屆和上屆國會與利益相關者和成員數月合作的結晶。」
本文通過 15 個常見問題及其解答,帶您全面了解該法案的目的、對發行方和託管方的相關要求以及監管合規事宜等。
一種旨在用作支付或結算手段的數字資產
以國家貨幣計價。
發行人有義務以固定金額的貨幣價值進行兌換、贖回或回購。
不是國家貨幣,不是由投資公司發行的證券。
經批准的保險存款機構子公司
聯邦認證的非銀行支付型穩定幣發行方
州認證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方
儲備金要求:發行人必須持有不低於未償付穩定幣總量 100% 的儲備資產(1: 1 支持),主要包括美元現金、聯邦儲備銀行存款、受保存款機構的活期存款、短期美國國債(93 天內到期)、特定條件的隔夜回購協議以及投資於上述資產的貨幣市場基金。
贖回政策: 公開披露贖回政策,並建立及時贖回的程序。
透明度: 每月發布儲備金構成報告,並由獨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同時需有 CEO 和 CFO 的書面證明。
虛假認證的後果:
故意違規:最高 20 年監禁 500 萬美元罰款;
過失違規:最高 10 年監禁 100 萬美元罰款。
資本與風險管理: 遵守由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制定的資本、流動性、風險管理(包括運營、合規、IT、網絡安全)等要求。
業務限制: 主要限於發行、贖回穩定幣及管理相關儲備和提供託管等直接支持活動。
禁止付息: 不得向穩定幣持有者支付利息或收益。
需進行客戶資產隔離,禁止與自有資金混同。
客戶資產優先於發行人債權人。
禁止將客戶資產納入自身資產負債表。
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託管操作流程說明。
針對受保存款機構(非信用社)及其子公司:適當的聯邦銀行機構
針對受保信用社及其子公司:國家信用社管理局
針對聯邦認證的非銀行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貨幣監理署。
各州如何建立自己的穩定幣監管制度?
州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方只能根據相關州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的監管發行支付穩定幣。 州監管機構可以向美國財政部提交認證,證明其監管制度符合或超過聯邦標準。
暫停或撤銷發行資格:如果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確定發行人或其機構關聯方嚴重違反本法案,可禁止許可的發行人繼續發行支付穩定幣。
停止令:若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有合理理由認為發行人或其機構關聯方正在違反、已違反或試圖違反本法案、法規、命令、書面協議或條件,可命令其停止並終止此類違規行為或做法,採取積極行動糾正違規導致的情況。
移除和禁止參與: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可移除發行人的機構關聯方,或禁止其進一步參與發行人或所有許可發行人的事務。 前提是確定:該關聯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或試圖違反本法案、法規或命令;違反《美國法典》反洗錢相關法律。
2、民事罰款
未經許可發行: 任何未經批准而發行支付穩定幣的實體(以及明知故犯參與其中的關聯方),將被處以每天最高 10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罰款期限此類支付穩定幣未償還期間的每一天。
一級違規:對於許可發行人或其關聯方,如果實質性違反了該法案、相關法規、命令或書面協議 / 條件,將被處以每天最高 10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二級違規:如果許可發行人或其關聯方故意參與違反該法案或相關法規 / 命令的行為,除了可能的一級罰款外,還可能被處以每天最高 10 萬美元的額外民事罰款。
3、刑事處罰
虛假證明:如果發行方的 CEO 或 CFO 提交包含重大虛假信息的月度儲備金認證報告,將面臨刑事起訴:
明知報告不實:罰款最高 100 萬美元,監禁最高 10 年,或兩者併罰。
蓄意提交不實報告:罰款最高 500 萬美元,監禁最高 20 年,或兩者併罰。
虛假陳述受保狀態:如果虛假聲稱穩定幣受到美國政府擔保或 FDIC/NCUA 保險,將根據現有法律受到起訴。
民事罰款: 未獲許可發行或違反出售規定,每日最高 10 萬美元;實質性違規每日最高 10 萬,知情違規可追加 10 萬。
刑事處罰: 針對儲備金造假的虛假認證最高罰款 500 萬並監禁 20 年。
監管措施: 暫停或撤銷發行許可、發出停止令、移除關聯方。
誤導處罰: 按聯邦法律追究虛假保險聲明。
臨時措施: 緊急情況下發布臨時停止令。
支付穩定幣是否被認定為證券?
該法案明確將支付穩定幣排除在「證券」的定義之外。
聯邦監管機構將與美國國家技術信息服務局(NIST)等機構評估並可能製定標準,促進支付穩定幣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法案生效後 180 天內(約 6 個月),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必須聯合發布實施支付穩定幣發行要求的細則。
對於任何非許可支付穩定幣發行方來說,發行支付穩定幣的行為在該法案頒布之日即為非法。
對於託管中介機構來說,提供或銷售非由「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發行的支付穩定幣,將在法案頒布之日起 2 年後才開始被禁止。 這給了市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來適應。
關於批准受保存款機構或非銀行實體子公司發行穩定幣的程序將在以下兩個日期中較早的一個生效:
法案頒布之日起 12 個月後;
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發布實施 Section 5 的最終法規之日起 120 天后。
關於「內生抵押穩定幣禁令」, 在該法案頒布之日立即生效,並持續 2 年。
需要注意的是,該法案草案目前已提交至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將於下週三(4 月 2 日)接受該委員會對法案的正式審議和修改,最終決定是否推進至眾議院全體表決,和與參議院版本協調,最終經兩院通過後送總統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