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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途被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提醒的是加密貨幣交易所

富途被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提醒的是加密貨幣交易所

Btcbaike
Author:
Btcbaike
發佈時間:
2026-05-23 2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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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紅林律師

 

今天金融業的一個大新聞,其實很值得加密貨幣產業認真看一看。

5月22日消息,富途控股宣佈公司收到了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及其深圳分局的調查通知及行政罰款預通知函。 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的某些富途實體未經取得所需許可或批准,在中國大陸開展證券業務、公共基金銷售業務及期貨業務,違反了《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及衍生品法》。 CSRC擬命令相關公司糾正或停止此類行為,沒收非法收益並處以罰款,擬罰款總額約為18.5億元。 此外,CSRC擬對公司創辦人兼執行長李華先生處以個人罰款125萬元。 富途控股稱,擬議的罰款仍待進一步程序及CSRC最終決定。    

牌照不是護身符

這個新聞如果只放在券商產業裡面看,當然可以理解為一次跨國證券業務整治。 但如果放到更大的跨國金融監理框架裡面看,它的意義就不只是「富途、老虎被罰」這麼簡單。 它真正釋放出來的訊號是:境外金融機構即使在境外取得了牌照,只要你實質上面向中國內地居民提供金融服務,中國監管部門就有可能按照中國法律來評價你的行為。 這個邏輯對於加密貨幣交易所來說,才是真正值得警惕的地方。 很多人第一反應可能會問:富途是香港持牌券商,老虎也有境外牌照,人家在境外合法經營,為什麼中國大陸監管部門還能管? 這個問題問得很樸素,但也很關鍵。 答案並不複雜,因為監管看的不是你在哪裡註冊,也不只是你在哪裡拿牌照,而是你到底把金融服務提供給了誰,以及服務行為有沒有進入中國內地監管秩序。 香港牌照解決的是香港監管範圍內「你能不能做證券業務」的問題,但不能自動解決「你能不能面向中國內地居民做證券業務」的問題。 你在香港合規,不等於你在內地也合規;你在杜拜合規,也不等於你在中國內地合規。 金融牌照不是護身符,更不是全球通行證。 它本質上是一個司法轄區對你在本轄區內開展特定金融業務的許可。 這也是為什麼這次事件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加密貨幣交易所。 現在很多加密貨幣交易所也會說,我們在杜拜有執照,在歐洲有註冊,在香港正在申請或已經取得某些虛擬資產相關許可。 但問題是,如果這些交易所繼續向中國內地居民提供註冊、交易、合約、理財、借貸、跟單、推廣返傭等服務,中國監管部門會不會認為你已經進入了中國大陸的監管場域? 從監管邏輯上講,答案大概率是會的。

差異在哪裡

但是,這裡又要特別注意一個法律上的差異。 富途、老虎、長橋這類券商被處罰,是因為中國內地本來就有成熟的證券法律體系。 《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融資融券等業務,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及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違反相關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也可以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 這就是典型的「有法律、有許可、有違法標準、有處罰依據」。 所以證監會能夠說,你雖然有香港牌照,但你沒有中國內地證券業務許可,你面向境內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服務,那就是違反中國證券法律體系。 違法所得來自哪裡? 來自你未經許可在中國監管範圍內開展的證券業務。 既然違法所得可以被識別,法律又授權監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那麼罰沒在法理上就能成立。 但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情況更為複雜。 中國內地目前並不存在一個「加密貨幣交易所牌照制度」。 也就是說,不是你符合某些條件就能申請中國內地虛擬貨幣交易所執照,然後合法面向內地用戶提供服務。 相反,中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基本態度,是透過監管政策和部門通知的方式,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2017年,七部門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ICO,要求各類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提供定價、資訊仲介等服務。 2021年,十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人民銀行後續在回覆民眾留言時,也明確引用該通知,表示虛擬貨幣在國內不能進行交易,有法律風險。 所以,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香港券商之間,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相同點在於,它們都是境外主體,或至少透過境外主體,向中國內地居民提供金融屬性很強的服務。 一個提供港美股、基金、期貨、融資融券等證券期貨服務;一個提供虛擬貨幣現貨、合約、理財、借貸、質押、跟單、上幣、OTC等交易服務。 它們面對的都是中國境內用戶,收取的都是交易手續費、利息、點差、平台服務費或其他收益。 從監理直覺來看,這些業務都不是一般網路服務,而是帶有明顯金融屬性、資金屬性和投資屬性的服務。 不同點在於,券商業務在中國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加密貨幣交易所在中國則不是“無牌經營一個本來可以申請牌照的業務”,而是在一個本來就被監管政策整體否定的業務空間裡繼續展業。 前者是「你沒有中國證券牌照,所以不能做證券業務」;後者更接近「這個業務在中國內地本身就不被允許,所以你不能面向中國內地用戶做」。 這也解釋了為何我們不能簡單說,既然中國證監會可以沒收富途的違法所得,那麼中國監管部門明天就一定可以用同樣方式沒收幣安、OKX、Bybit等境外交易所全部違法所得。 法律上不能這麼粗暴類比。 因為證券業務有《證券法》的明確授權條款,有違法所得罰沒規則;而虛擬貨幣交易所領域,更多依據的是監管通知、部門規章、風險處置政策,以及具體案件中可能適用的刑事、外匯、反洗錢、非法集資、賭博、詐騙、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法律框架。 但也因為如此,加密貨幣交易所其實不該因此感到安全,反而應該更慌張。 為什麼? 因為證券業務至少還有「合規路徑」。 你要在內地經營證券業務,就去申請相應許可,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管,進入法定金融體系。 當然境外券商要直接拿到內地牌照並不容易,但至少證券法律架構本身是清楚的。 加密貨幣交易所面對中國大陸用戶,則連合規路徑都沒有。 你不能說我在香港有牌照,所以我可以向內地居民開放合約交易;也不能說我在迪拜合規,所以我可以在中國內地做中文推廣、KOL返傭、線下活動、社會運營和OTC服務。 因為中國內地並不承認這類服務的合法展業空間。 從這個角度看,富途事件給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真正提醒,不是“明天監管一定會罰沒你全部違法所得”,而是另外三句話:第一,境外牌照不能對抗中國內地監管;第二,服務對像是中國內地居民,就可能觸發中國監管評價;第三,一旦監管部門決定穿透看業務實質,境外牌照,主體、境外

風險落到人身上

現實中,許多加密貨幣交易所確實還在透過各種方式面向中國大陸用戶展業。 表面上,它們可能已經關閉了中國內地手機號碼註冊,或是不再公開宣稱支援中國用戶。 但實際業務裡面,中文介面還在,中文客服還在,中文社群還在,華語KOL推廣還在,返傭體系還在,線下活動還在,甚至很多交易所的成長團隊、商務團隊、市場團隊、技術團隊,仍然與中國內地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如果只是中國內地用戶自己翻牆訪問境外平台,平台沒有主動行銷、沒有中文運作、沒有針對中國用戶的服務安排,法律評價會比較複雜。 但如果平台一邊公開說“不服務中國內地用戶”,一邊透過代理商、KOL、社群、返傭、講座、線下活動、中文資料包、微信群、Telegram群持續獲客,那監管部門完全可能認為,這不是被動訪問,而是主動面向境內展業。 這時候,問題就不只是平台會不會被封鎖網域、下架APP、切斷支付通道這麼簡單。 更現實的風險,是相關人員如果在中國內地,或未來入境中國內地,可能要面對非常具體的法律後果。 這裡也要區分行政風險和刑事風險。 不是所有面向內地用戶的加密貨幣交易服務,都會當然構成刑事犯罪。 刑事責任一定要回到具體行為、具體金額、具體參與程度、具體危害後果來判斷。 例如只是普通員工做了一些邊緣性的技術支持,和實控人、高管、核心運營負責人、資金通道負責人、OTC負責人、合約業務負責人、平台招商負責人,法律風險肯定不是一個級別。 但是,如果一個加密貨幣交易所長期、大規模、組織化面向中國內地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尤其涉及合約槓桿、資金通道、OTC出入金、代理返傭、項目上幣等環節,相關實控人、高管或者核心業務負責人如果在內地,確實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很多朋友會好奇為什麼? 因為在中國刑法架構下,未經國家相關主管機關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發非法經營罪。 但虛擬貨幣交易所能否一概依照非法經營罪處理,在實務上並不是可以簡單下結論的問題。 它要看具體業務是否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經營某類金融業務,是否有支付結算、證券期貨屬性、資金匯兌屬性,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這篇文章的撰寫,當然不是為了嚇人,我想表達的是:加密貨幣交易所在中國內地沒有合法展業空間,相關業務如果面向境內居民開展,首先存在明確的監管政策風險;如果業務進一步疊加資金池、槓桿合約、非法集資、傳銷拉人、洗錢通道、涉賭涉詐資金流轉等情節法規,可能從一般風險上為刑事風險。 尤其是實控人、高階主管和核心業務人員,如果長期參與決策、組織、獲利、指揮境內展業,其風險顯然不能和一般使用者、一般員工混為一談。

監理會記帳

這也是富途事件對加密產業最有價值的啟示:監管不一定一開始就出手,但不代表監管不會記帳。 富途、老虎這類網路券商,並不是今天才被監管關注。 早在2021年,證監會就已經透過媒體發聲表明監管態度;2021年11月,證監會約談富途、老虎高管,明確要求依法規範面向境內投資者的跨境證券業務;2022年,監管繼續推動「有效遏制增量,有序改性思路。 也就是說,這不是突如其來的處罰,而是一個監管態度反覆釋放、整改要求持續推進、最終進入行政處罰階段的過程。 加密貨幣交易所也是一樣。 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從2013年、2017年到2021年,其實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很多交易所和從業者不是不知道,而是選擇性忽略。 大家心裡都知道中國內地市場大、用戶多、交易活躍、合約需求強、KOL轉換效率高,所以嘴上說不服務,身體很誠實。 問題在於,監管文件不會因為你假裝看不見就不存在。 對境外加密貨幣交易所來說,真正該做的不是研究如何把免責聲明寫得更漂亮,而是要實質上判斷自己有沒有面向中國內地展業。 例如,是否允許中國內地身分用戶註冊和KYC? 是否有中文團隊專門負責內地市場? 是否透過KOL、代理、返傭體系取得內地用戶? 是否舉辦內地線下活動? 是否存在境內員工參與推廣、客服、營運、交易支援? 是否為內地用戶提供OTC出入金便利? 是否透過技術手段規避監管識別? 這些問題只要認真回答一遍,很多平台自己心裡就有數。 對內地用戶來說,這個事件也有提醒意義。 很多人使用境外券商、境外交易所的時候,會天然覺得平台大、牌照多、廣告多、KOL都在推,就應該沒問題。 但金融服務最麻煩的地方在於,平台合規不代表你使用路徑合規,平台在境外安全不代表你在內地一定安全。 尤其是涉及資金出入境、外匯用途、虛擬貨幣買賣、銀行卡凍結、涉詐資金流入、OTC交易對手風險時,一般用戶往往是風險鏈裡最弱的一環。 平台可以換網域、換主體、換國家,用戶的銀行卡、身分資訊、資金流水都在國內。 所以,這篇文章的標題說“加密貨幣交易所慌了”,並不是說監管明天就會照搬證券法邏輯,把所有交易所全部違法所得罰沒一遍。 而是想提醒大家,富途事件讓加密貨幣交易所再次看到了一個很現實的監管邏輯:境外持牌,不等於可以無視中國內地;業務在境外,不等於風險不在境內;用戶在中國,監管就有可能順著用戶、資金、推廣、團隊、技術服務和實際獲利鏈往回看。 過去幾年,加密產業裡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叫做「我們是全球化平台,不針對中國用戶」。 這句話如果是真的,當然可以作為合規邊界的一部分。 但如果只是掛在官網上的免責聲明,而實際業務仍然圍繞中國用戶展開,那麼它的防火牆作用非常有限。 監管看的是事實,不是口號;看的是業務流、資金流、用戶流、推廣流,不是你官網上寫了什麼。 從律師視角看,未來所有面向中國內地用戶的跨境金融服務,不管是證券、基金、期貨,還是虛擬貨幣、穩定幣、RWA、鏈上理財、加密支付,都會越來越難再用一句「我在境外合法」來解釋。 金融監理的本質,是對資金、風險和投資者的管理。 只要你的服務對像是中國內地居民,只要你的業務實質影響中國金融秩序、外匯管理、反洗錢、個人資訊保護和社會穩定,就不可能完全站在中國監管之外。 加密產業當然有它的技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穩定幣、鏈上支付、全球資產流動、RWA這些方向,也確實可能代表未來金融基礎設施的一部分。 但越是未來的產業,越不能長期建立在監管灰區和僥倖心理。 一個產業真正成熟的標誌,是大家開始知道邊界在哪裡,知道哪些錢不能賺,哪些用戶不能碰,哪些業務不能在錯誤的地方做。

這句話,傳統券商聽得懂,加密貨幣交易所也該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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