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財部:未成年子女也適用
財政部今發布解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適用重購退稅優惠。(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2條扣抵或退還綜所稅規定,先購後售者也適用。換言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除了本人及配偶適用之外,也擴及未成年子女。
根據「所得稅法」第17-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也適用。
財政部官員說明,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稅,房地交易以實際成交價計算所得課稅;但個人出售舊制房屋,即2015年底以前取得的房屋,則須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官員指出,自用住宅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目前本人及配偶均可適用,因近期國稅局發現有未成年子女重購自用住宅的情況,因未成年子女須與父母合併申報綜所稅,財政部因此核釋,未成年子女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同樣適用重購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