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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要課稅了!財部:4類網紅須辦稅籍登記 明年6/30前為輔導期

網紅要課稅了!財部:4類網紅須辦稅籍登記 明年6/30前為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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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09-10 17: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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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符合4條件,應辦理稅籍登記。(記者鄭琪芳攝)財政部今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符合4條件,應辦理稅籍登記。(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網紅要課稅了!財政部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符合4條件之一,包括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即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至於網紅課徵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將另發布作業規範。

財政部說明,「網紅」指經常性於網路(包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線上媒體等)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境內網紅」則指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境內、使用行動裝置連結的手機號碼其國碼為我國代碼(886)、依相關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的自然人(如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台簽訂合約,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如下:

一、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營業模式,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行為才能完成交易。這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網紅與平台)判斷外,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繳納營業稅;至於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上述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網紅及平台若因疏忽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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