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反駁 京華城一案是為單一對象創設獎勵而產生爭議
國土署表示,為避免類似案件未依通案性容積獎勵規定,為單一對象創設獎勵項目進而產生爭議,已請各地方政府特別注意公益與合理性。(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對於醫師蘇偉碩指出京華城都市計畫案一案,內政部是錯誤的法律見解。內政部國土署嚴正反駁,該計畫案是台北市政府權責處理,並不用報請中央同意,且國土署表示,為避免類似案件未依通案性容積獎勵規定,為單一對象創設獎勵項目進而產生爭議,已請各地方政府特別注意公益與合理性。
國土署表示,京華城公司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原址並不屬於都市更新地區,台北市政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的容積獎勵項目,因此被監察院糾正。
在監察院2010年調查及糾正報告中,有關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中,都有明確的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中央對於都市計畫法令適用立場迄今均未改變。
獎勵應符合公益與合理
國土署指出,雖然細部計畫可以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但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各種名目的獎勵規定,此外,針對蘇偉碩指稱台北市前任市長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審議的自擬細部計畫案共36案,此權責歸屬地方政府,國土署尊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權責,如涉及不法會全力配合偵查,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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