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違約交割 管控期將從1年拉長至5年
證交所修改營業細則,針對違約交割控管時間拉長至五年。(資料照)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證交所董事會昨通過修改營業細則,針對違約交割管控期由現行1年拉高到5年,以嚇阻今年以來過多的違約交割情況。
目前針對違約交割的控管,是投資人再次違約與前次之違約時間在1年內者,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每日上午8時30分有關該投資人之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其首日交易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採預收款券。
新制將調整為首次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日交易至其第10個交易日須預收款券;第2次(含以上)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延長為首日交易至其第30個交易日須預收。
至於何時開始實施,證交所表示,相關細節規範會另通函訂之。
此外,證交所董事會昨也通過修改「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為降低券商濫發權證,考量實務需求及發行人風險,將控管發行權證額度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比以九折計算,以降低發行數,另將申請自行註銷後,權證發行單位不得低於初次發行單位之比例,自10%升至15%,價內20%(含)以上者則維持現行10%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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