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第三階段納管12家融資租賃業 9/15起受「金保法」保障
金管會第三階段納管融資租賃業,12家業者納入金保法。圖為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持續推動「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管理,今(30)日預告第三階段納管措施,規劃將12家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者,凡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金融服務業,預計自今年9月15日起生效。根據統計,三大階段合計共有38家融資租賃業者。
金管會持續推動「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金管會表示,消費者與相關業者往來所生爭議,將可循金保法申訴及評議機制獲得迅速、有效救濟。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表示,融資租賃業納管採三階段推動。第一階段已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四大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業者納入金保法,並於去年9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則將金融機構轉投資的13家融資租賃業者納入管理,自今年3月15日起實施。
此次第三階段預告納管對象共12家,包括:中泰租賃、台灣歐力士、遠銀國際租賃、台灣賓士資融、萬泰租賃、遠信國際資融、遠信國際租賃、匯豐汽車、匯豐協新租賃、斯堪尼亞資融、長鴻國際企業及台灣芙蓉總合租賃等業者。
林志憲表示,未來完成三階段納管後,金管會將進一步推動第四階段,鼓勵其他辦理自然人融資租賃相關業務的業者加入租賃公會,納入金保法監理體系。
林志憲指出,納入金保法後,相關業者須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規範,包括揭露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APR)、落實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禁止超額融資、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及不得要求消費者簽署空白本票等,以提升交易透明度及消費者保障。
從消費爭議處理成效來看,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今年1月至6月底,融資租賃業者共受理136件申訴案件,其中125件已妥適解決;另受理8件評議案件,有6件屬納管前舊案或已和解案件,其餘2件仍由業者積極處理中。金管會表示,目前消費爭議已以解約糾紛及商品瑕疵衍生爭議為主,過去較受關注的利率揭露不透明及超額融資等爭議類型,已明顯減少,顯示納管措施已逐步發揮成效。
金管會強調,此次公告草案已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社會各界如有意見,可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透過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專區提出意見。未來也將持續透過消保宣導及督導評議中心,加強民眾對金保法救濟機制的認識,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市場的消費者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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