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女兒 這樣做被補稅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A君於2021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2026年1月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若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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