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對象 寄養與安置等3類照顧者即起生效
勞動部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對象,圖右為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左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行政主任張家茜(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12)日發布通函,明確規定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等照顧人員,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的規定,讓身兼家庭照顧身分的受僱者,在孩子最需要的時刻,也能合法向雇主請假,該函示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不過,民法第1123條限定了「家庭成員」的範圍,對於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等照顧人員,均無法視為「家屬」,因此當寄養家庭的孩子生病時,照顧人員無法以此為由向雇主請假。
黃琦雅指出,勞動部近來接獲民間團體陳情,詢問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期間,有生病需家人照顧時,照顧者可否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勞動部為了釐清疑義,在徵詢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意見後,今日發布通函,擴大《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的適用對象,增加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等照顧人員適用,該函示即起生效。
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行政主任張家茜指出,目前進入全國安置系統的受照顧孩子約4600人,其中有2000人是由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提供照顧,這些照顧者多為短期協助,因此本身多有其他工作。黃琦雅說明,有時照顧者本身沒有孩子,卻因寄養的小孩生病需請家庭照顧假,雇主會質疑勞工「本身沒小孩為何需要請假」?
因此,此次由衛福部在與勞動部會商,完成「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等照顧人力,可下載填寫後,由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用印,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的證明。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的需求,可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加以確認。民眾如有個案疑義,也可電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登入回覆
登入分享您的看法評論
相關文章
|Square
下載BTCC APP,您的加密之旅從這啟程
立即行動 掃描 加入我們的 100M+ 用戶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