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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裁罰 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

史上最大裁罰 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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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6-05-12 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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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資料照)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史上最大裁罰!金管會表示,台中商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帳戶監控機制所涉相關缺失,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之相關規定,包括內稽內控及洗錢防制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200萬元罰鍰。

銀行局局長童政彰表示,台中商銀的潭子、中正、北屯、頭份、員林、斗南、西台中、台北、左營及霧峰等10家分行,自113年4月起辦理21家企業戶存款開戶,認識客戶作業及網路銀行額度未訂有妥善審查機制,且後續對客戶身分盡職審查、異常交易持續監控查證、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等亦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包括: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與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例如,辦理企業戶之存款開戶作業,未就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無地緣關係且未提出合理說明、登記地址已有多家公司行號設立及客戶實際營業模式等事項訂有妥善審查機制;另分行得以銀行主動招募,而無須查明短期間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開戶之動機及目的。

童政彰指出,辦理企業戶之外出開戶作業,未規定應留存開戶人影像檔,及與企業負責人確認營業事實並記錄,致企業戶開戶時,係由非案關企業所登記之負責人說明營業內容及開戶需求。

針對分行客戶交易模式與原填列收入或業務性質等資料有重大變動或與營業事實明顯不符,且後續亦被設定為警示帳戶,或經該行分行向總行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未就案關異常帳戶分析客戶背景結構、交易模式及金流情形等建立異常表徵態樣,及明訂該類客戶之身分再次確認之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致其他分行持續就上開異常態樣受理企業戶開戶。

其他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網路銀行額度之控管機制:該行就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且新成立之企業客戶,無審核客戶實際營業模式及所申請網路銀行最高付款額度之合理性,即由分行主管核予網路銀行最高付款額度。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及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致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未健全等。

金管會表示,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320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還提出六大要求檢討事項,包括:(一)請該行對案關缺失全面檢討,並研議相關強化改善措施,納入內部查核重點,且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三道模型機制,並將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

(二) 請該行全面清查由行員(含主管)主動招募案件之開戶審查妥適性。

(三) 請該行於1個月內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重新校準及完善該行洗錢防制機制。

(四) 請該行於2個月內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人員及總行督導人員之責任。

(五) 請該行董事會從上而下強化公司經營文化,確實落實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

(六)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是防制洗錢的重要防線,金融機構必須發揮守門員功能,及時預警及攔阻可疑交易,以保護合法商業活動。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應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精進防制洗錢相關制度,以及持續強化三道模型,確保對開戶審核與異常交易的偵測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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