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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弟媳及朋友 遺產總額這樣計算

死亡前2年贈與弟媳及朋友 遺產總額這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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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6-05-11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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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是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特定親屬而定。(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是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特定親屬而定。(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而受贈人對象,是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換言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是否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特定親屬而定。

甲君2026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2025年2月10日分別轉帳20萬元贈與乙(甲的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的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贈與金額合計30萬元,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上述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

因此,乙為甲的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的配偶,甲贈與乙的20萬元,應併入甲的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而丙因非屬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甲贈與丙的10萬元免併入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特定親屬而定。民眾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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