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過來!列報「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 注意這些規定
5月報稅季將至,南區國稅局提醒,列報「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應注意相關規定。(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將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無收入的已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認為只要親屬沒工作、沒收入,就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事實上,「無謀生能力」應符合財政部核釋的認定原則,並非僅以是否有收入作為判斷依據。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2.符合衛福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因此,如果只是單純失業、待業在家或無薪假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工作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要件。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若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025年度為21.3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202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且失業多年的妹妹乙君免稅額9.7萬元,乙君雖與甲君同住一家,但甲君未能提示乙君無謀生能力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否准其認列免稅額。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申報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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