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空污法牽連8000家廠商恐釀不可逆傷害 經部、工商界籲維持現行制度
工總表態不支持空污法修正草案,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示意圖。(記者廖家寧攝)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與民眾黨黨團各提出空污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日排審。全國工業總會(工總)和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日前公開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經濟部今(27日)與工商界同聲強調,此次草案修改涉及所有能源及產業的排放規定,恐削減我國電力供應及產業供應鏈韌性,預期將全面影響國內半導體、鋼鐵、石化、紡織、造紙、水泥等領有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的關鍵產業8000家廠商,牽連甚廣,不可不慎,經濟部必須要為產業請命,籲請維持現行空污法制度。
經濟部再次呼籲,政府應扮演產業堅強的後盾,並確保投資環境的穩定,修法應建立在明確且具備可預期性的前提下研擬,期盼立法院能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空污法的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能源韌性造成重大衝擊。
民眾黨黨團版本第30條草案規定展延申請期間,操作許可效期期滿,只要地方政府未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則不得操作。經濟部對此表示,「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極不合理」,綜觀全國約8000家中大型廠商皆倚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逾5成為高科技光電半導體業、石化業、鋼鐵業、水泥業、國防產業及各中大型企業鍋爐,若僅因地方政府審查程序較長,便逕自轉變為強制停工,恐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且連續運轉設備若強制停工也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經濟部續說,第30條修正草案將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由3至5年縮短為2至5年,增加營運業者及主管機關行政負擔,且不利穩定操作,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而草案新增「三級防制區」可縮短展延期限,恐使西半部多數電廠與高科技產業許可證有效期大幅縮短,增加頻繁申請負擔。
針對草案第27條「刪除」鼓勵業者主動申請新舊製程同步改善污染的友善機制,且直接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加碼要求業者配合減量。經濟部表示,不但無端增加營運風險,且缺乏中央監督機制,形同地方政府可片面強制要求業者,造成中央與地方政管制標準不一的情形。
草案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使用燃料、限制用量或以自治條例制定更嚴之許可規範」,意即地方政府可直接片面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生煤、燃油、SRF、天然氣等燃料。經濟部指出,現行空污法第28條本是管制業者使用生煤等燃料之「成分及混燒比例」,並非用來全面禁止或限制使用量。此舉將導致全國各地的公民營電廠均面臨運作受限的疑慮,嚴重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同時,各行業工廠、鍋爐業者也可能因燃料遭禁而無法營運。換言之,貿然禁止或限制燃料使用,將衝擊全國能源與產業正常營運。
針對這次修法草案允許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可用「認定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經濟部表示,該條文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的疑慮,法律不明確將影響企業投資可預期性。
經濟部強調,空氣品質攸關國民健康,社會大眾關注,經濟部依據行政院核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所屬各機關皆積極執行空污防制及輔導工作,統計自2021年至2025年止,累計共減少7萬7813公噸空污排放,包括粒狀污染物 4366公噸、硫氧化物3萬2359公噸、氮氧化物3萬8774公噸、揮發性有機物2314公噸 ,逐步減少空污排放,國內空氣品質已逐年改善。
經濟部續說,另依據環境部長期環境監測數據,全國PM2.5年平均濃度已由108年16.2 μg/m³降至114年12.8 μg/m³,改善率達21%;中南部地區由19.6 μg/m³降至14.8 μg/m³,改善率達24.4%,顯見在環保機關積極管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輔導及業者配合改善下,國人的生活品質逐漸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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