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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善盡監督、防止之責 東京威力判罰金1.5億元

有未善盡監督、防止之責 東京威力判罰金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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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6-04-27 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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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內鬼洩密案,相關被告判刑表。(記者王定傳翻攝)台積電內鬼洩密案,相關被告判刑表。(記者王定傳翻攝)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與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涉嫌洩漏台積電二奈米機密,高檢署去年8月依違反國安法起訴3人,經持續追查發現,另一名工程師陳韋傑亦涉案,且東京威力高階主管盧怡尹曾於案發後刪除資料涉滅證,東京威力亦有未善盡監督、防止之責,均予追加起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日除判處陳力銘5名被告10個月至10年徒刑外,亦依違反國安法及營業秘密法判處東京威力1.5億元罰金,緩刑3年,條件是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

合議庭指出,東京威力公司未能善盡監督受雇人的企業社會責任,且依據該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表現的考核資料,清楚記載:「善用既有客户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案判斷」、「能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訊息」等評語,可知東京威力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而非法蒐集不易取得的台積電公司內部資訊,侵害台積電公司營業秘密。

合議庭審酌東京威力公司承認犯罪,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及台積電公司內部調查,盡力降低本案對於台積電公司、半導體產業國際競争力及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偕同其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株式會社與台積電公司達成和解,除同意支付相當金額外,另有積極檢討並建立防止措施具體作為,判處上述罰金刑;又考量又其歷經此次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但考量陳力銘所為侵害台積電公司營業秘密,且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對於台積電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宣告附條件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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