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免繳稅攻略 受贈對象才是關鍵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受贈對象是關鍵。(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的關係須符合「遺贈稅法」規定的對象,才可免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2026年1月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的姪子乙君。雖然該農業用地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因受贈對象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元〔(2000萬-免稅額244萬)×10%〕。
不過,如果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弟弟丙君,就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未來丙君再將農地贈與兒子乙君,也符合上述「遺贈稅法」規定,可免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才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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