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降價了?立院初審通過 廢除藝文活動、競技比賽娛樂稅
立院初審通過,廢除藝文活動、競技比賽娛樂稅。(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廢除電影、藝文活動(戲劇、說書、舞蹈等)及競技比賽娛樂稅,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娛樂稅,最高稅率分別為50%及20%,且授權地方政府可視情況停徵。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課徵項目有6項,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立院財委會今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本除高爾夫球場外,其餘項目上限稅率均「至少折半」,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藝文及競技比賽娛樂稅。
不過,財委會今初審通過,廢除前4項娛樂稅,僅保留後2項娛樂稅,其中舞廳或舞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0%,另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5%;此外,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娛樂稅,但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且應訂明停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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