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免稅房屋移轉為應稅房屋 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自2025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2024年7月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2.0),於2025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房屋稅比照地價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以2026年期房屋稅為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26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若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的納稅義務人。
另,財政部1982年2月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的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財政部說明,實施房屋稅2.0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因此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的當年期租稅負擔。
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產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若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得標人於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2026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2027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