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清明節出勤須加倍給薪 未依規定給假或加班費最高可罰百萬元
今(115)年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六)、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日)。(記者蔡愷恆攝)
〔記者蔡愷恆/台北報導〕今(115)年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六)、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日),與多數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日同天。台北市勞動局表示,應分別補假一日,兒童節及清明節補假之當日,視同國定假日,4月4日(星期六)如為約定休息日,當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4月5日(星期日)。如為約定例假日,原則上當日不可出勤。
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國定假日是勞工應放假的日子,雇主要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或者經勞工同意另外調整休假日期。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月薪制勞工為加發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時薪加倍)。國定假日當日若有加班(第9小時之後),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後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且加班時數皆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勞動局說明,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若約定在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出勤者,時薪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4小時,以時薪196元計算,當日出勤工資應計給1568元(4小時x196元x2倍)。
王秋冬提醒,如雇主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