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時出售財產 遺產稅課徵關鍵看過來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若不能證明資金具體用途,應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相關款項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課稅;換言之,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的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
台北國稅局說明,許多人誤以為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的核課,殊不知納稅義務人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資金變動負有舉證說明義務。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及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領存款情事,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該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得款1000萬元,但繼承人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經國稅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甲君於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而無自行處理財務的能力,因此請繼承人說明,雖然繼承人表示出售股票價款用於支付甲君的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但僅提示相關醫療單據200萬元,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因此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的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