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贈與兒子2000張股票 這個原因被補稅157萬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未上市櫃股票的贈與價值計算,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長輩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有關未上市櫃股票的贈與價值計算,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包括:若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若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6年1月19日將持有的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兒子乙君,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但國稅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因此按A公司於贈與日每股淨值17元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計算應納贈與稅為332萬8500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果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述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