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這樣賣股票給兒子 被連補帶罰351萬
台北國稅局表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若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的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的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有位富爸爸以遠低於資產淨值的價格出售50張未上市櫃股票給兒子,結果被連補帶罰351.2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的價格,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的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導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給兒子,國稅局以該股權實際交易價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的價值2750萬元為低,且甲君無法就該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因此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的差額以贈與論,通知甲君於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甲君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6萬元,並裁處罰鍰175.6萬元,連補帶罰351.2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