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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3/31前須完成負責人及股東申報 經部:未改正處5萬元以上罰緩

公司3/31前須完成負責人及股東申報 經部:未改正處5萬元以上罰緩

Author:
ltnTW
Published:
2026-02-09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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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記者廖家寧攝)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記者廖家寧攝)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為對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國際標準、強化我國洗錢防制,我國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以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經濟部商業署提醒,如公司未依規定申報且未改正者,將處代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商業署今(9)日舉行記者會,商業署長蘇文玲指出,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前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main)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每年「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至3月31日,除了國營事業公司(指中央政府持股50%以上之事業)與公開發行公司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都要申報,即使是已經辦理停業的公司,也必須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

蘇文玲表示,為了提醒大家不要忘記申報,商業署將在2月下旬依公司在申報平台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

商業署特別提醒,未在今年1月至3月間辦理過變動申報的公司,必須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者,將處代表公司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商業署呼籲,全國非公開發行公司務必落實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於今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公司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責任,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共同守護我國經濟環境健全;商業署提醒,申報平台已設置操作教學及常見問題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供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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