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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住宅法」 明定至少供20%社宅為婚育宅

立院三讀「住宅法」 明定至少供20%社宅為婚育宅

Author:
ltnTW
Published:
2026-01-30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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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左營先鋒路「崇實安居」社宅。(資料照)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左營先鋒路「崇實安居」社宅。(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重點包含,社宅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予新婚兩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明定興辦社會住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包租以達50%為原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形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全國統一的申請登記平台,此次修法也規範補助包租之金額不得低於代管2.5倍。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予新婚兩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但申請時婚育家庭數量未達保留比率者,賸餘部分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全國統一之申請登記平臺,供符合第25條第1項資格之人登記,經申請人同意者並得自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介接其家庭成員之戶政、財稅及社會福利個人資料。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資料定期統計分析,將其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設施,作為將來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依據,並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公開之。

第19條之1明定,興辦社會住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包租代管以達50%為原則;另增訂第20條之1,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評估社宅使用需求、劃設社宅所需用地。

對於朝野未達共識部分,藍白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第47條再修正動議,在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部分,條文明定,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型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並以中位數及分位數之方式呈現。

第52條再修正動議則規定,屬第19條第1項第6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物件之補助出租人總金額,不得少於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物件2.5倍。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發言時表示,給房東補助、修繕不得低於2.5倍,租客每年將會面臨房東進來修房、敲敲打打,這是不是他們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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