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父子涉掏空遠雄人壽 投保中心提告解除董事職務二審再敗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控掏空遠雄人壽,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趙藤雄、公司董事長趙文嘉、董事許自強提民事訴訟要求解任董事職務,一審判投保中心敗訴,投保中心不滿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宣判上訴駁回,維持趙藤雄等人不用解任,全案可上訴。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趙藤雄等3人,為規避保險法關於關係人交易限額規定,隱匿遠雄人壽與遠雄建設子公司遠雄營造就H55大樓新建工程等14項工程的實質承攬關係,改由億東營造、盛德營造、東盟營造、植煇營造,及鴻地營造名義承攬或工程管理。
遠雄營造實際施作卻未收取報酬,致其受有營業損失並遭稅捐機關補稅裁罰,且遠雄建設財報未揭露14項工程關係人交易與連帶保證資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致生重大損害於遠雄建設,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解任趙藤雄等3人擔任遠雄建設董事職務。
高院合議庭認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確有指派專任技師及人員實際參與現場管理與履行承攬人責任,並非單純出借牌照,依國際會計準則指標檢視,億東等5家公司負有主要履約責任、承擔存貨與信用風險,具備實質承攬人的特徵。
合議庭指出,遠雄集團以總管理處體制統籌人事、財務及採購,遠雄營造並無相關職掌,亦未實際負擔14項工程之成本或承擔盈虧風險,原遠雄營造員工轉任後,薪資由億東等5家公司支付,法律上已屬公司員工,其勞務成果應歸屬於雇主即億東等5家公司。
另外,遠雄營造與億東等5家公司間,並無工程營建管理契約存在,且相關核心業務均由總管理處直接辦理,遠雄營造並未提供工程營建管理工作,自無受有損害可言。
因此,難認遠雄營造為14項工程之實際承攬人或工程營建管理服務提供者,客觀上即無應揭露而未揭露之關係人交易,亦無應收取而未收取報酬之損害。另行政爭訟中,且其事實認定與本院不同,難以憑此認定遠雄營造已受有財產損害。
合議庭認為,關於契約記載遠雄營造為連帶保證人部分,經查該約定係行政作業疏漏所致,相關三方當事人及決策人員於締約時均不知情,亦未辦理背書保證的內部審核程序,上開記載未進入趙藤雄等3人的實質決策視野,難認趙藤雄等3人有違反法令的故意或過失,且遠雄營造未曾履行保證責任,亦無資產實質流失,情節尚非重大,未達應予解任之程度。
合議庭認定,上訴人未能證明趙藤雄等3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的事項;從而,上訴人依投保法規定請求解任趙藤雄等3人的董事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