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幫忙辦勞退自提有解、選錯月退也可改 勞動部預告修法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鼓勵勞工參與勞退新制的自願退休金提繳,但實務上卻發現,部分雇主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但卻無法可罰;更有勞工原本選擇月退休金卻無從調整。勞動部今(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對於目前5大類勞工退休金常發生的權益問題啟動修法,以強化勞工退休權益。
勞動部統計,目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已達到1310萬餘人。
但實務上卻發現,不少勞工希望自願提繳退休金,卻被雇主嫌麻煩而拒絕,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誤選擇「月退休金」無法調整;甚至有未成年的遺屬,在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嚴重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此次修訂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主要有10條修正條文,涵蓋5大重點:
第1、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第2、若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得於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天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第3、勞工未成年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第4、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第5、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