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歷年最大修法幅度 鎖定4重點、一口氣修正52個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指出,此次「政府採購法」修法,幅度堪稱歷年之最。(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被稱為歷年最大修正幅度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預計修正條文高達52個,而且修法重點放在刪除3家投標家數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以及對於違規廠商停權規定的重大改革等4項重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指出,網路發達年代,現行標案資訊公開程度已不同於80年間在布告欄貼紙本公告,早已在政府網站,甚至公開平台都看得到,而且電子領單已是常態,因此,欲投標廠彼此之間無法預知哪家會投標,有多少家會投標,反觀現行規定的第一次公開招標須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將造成許多僅有1至2家廠商才有合格資格承作的標案被迫流標,須等到第二次招標才能標出,過程影響採購效率。
而且工程會也進一步盤點WTO政府採購協定及美、英、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度,也無家數限制的規定,因此研擬修法取消3家限制,減少形式門檻、提升作業效率,有效降低「湊家數」、「假投標」等不必要現象。
擬刪除3家以上才可開標規定
第2個修法重點,就是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實際上採用「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是需要上網公告,但因列在限制性招標項下,常被誤解承採不公告方式辦理,本次修法研擬刪除此採購模式,回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也是一種正名的方式。
第3個修法重點則是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讓範本「剛性化」,要有特殊情形,修法後,契約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才可以調整,避免不公平契約條款,而且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估驗周期不能間隔太久,以及分包商契約價金於主包商受強制執行時,分包商契約價金債權有優先受清償權利。
最後對於違規廠商停權規定改革,包括增訂廠商「免責條款」,廠商執行政府採購契約,內部已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且未因此得到不法利益,廠商可舉證免責,以平衡業界反映「一人犯錯卻全體受罰」情形。
另針對違約自然人,一旦查出另設廠商借殼再生或同時為多家廠商的代表人,將修法為皆會受停權效力所及來強化防堵;此外,加重處罰累犯廠商,參考刑法對於累犯的處置,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數項違失行為累計計算執行刊登期間,最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