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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個人網紅須課徵綜所稅 明年6/30前為輔導期

財部:個人網紅須課徵綜所稅 明年6/30前為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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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nTW
Published:
2025-12-23 1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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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發布作業規範,個人網紅自平台取得收入須課徵綜所稅。(記者鄭琪芳攝)財政部於今發布作業規範,個人網紅自平台取得收入須課徵綜所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於今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台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所稅課徵規範;考量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台恐不熟悉相關規定,明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期限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繳納所得稅,免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9月10日已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取得收入,應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網紅於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等,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財政部指出,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觀眾觀看完成勞務提供,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共同參與,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若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若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台A,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202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表示,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平台為扣繳義務人,自2026年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此外,當境外平台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取得我國來源收應課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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