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修路樹、裝招牌注意!載人吊車不分大小將強制受檢 違者最高罰300萬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指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佔全國重大職災半數,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推動營造業減災,勞動部多管齊下,有鑑於營造業頻發生塔式起重機(塔吊)及載人的移動式起重機(吊車)肇災事件,勞動部今(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吊重能力未滿3公噸的塔吊及載人吊車全數納管,包含路邊修路樹、裝招牌的吊車,均需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但給業者1年緩衝期,自115年12月23日正式實施,呼籲業者及早因應。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指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佔全國重大職災半數,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配合勞動部推動「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此次進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塔吊及吊車部分有2大修正重點。
第1、將塔式起重機(塔吊)全數納管。陳光輝指出,近年國內營造工程朝向大規模、高樓層發展,且都會區工地腹地日益狹小,導致業者對於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塔吊需求大增,但此類機具的結構、安裝方式及作業風險與大型塔吊相同,未經結構確認就用於高樓層施工,一旦發生倒塌將危及勞工與公共安全,因此,未來不論吊重能力為何,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第2、載人吊車(移動式起重機)不論噸數大小強制受檢。有鑑於愈來愈多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吊車,加裝載人設備進行招牌吊掛安裝、路樹修剪等高處作業,經常因機具結構不良或作業方式不當,導致作業人員墜落意外,未來比照吊籠及營建用升降機管理方式,不論噸數大小,只要「載人」就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以提高管制強度及使用安全。
根據職安署統計,目前3公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塔吊)約 400 多座已受檢查合格,未滿3公噸的塔式起重機則屬此次新納管範圍,預估增加約 500 座。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吊車)目前列管約1萬3,000座;此次新納管「未滿3公噸且具備載人搭乘設備者」估計數量約在1萬座以下,僅限有安裝搭乘設備(如籃子)的吊車才需申請檢查。
陳光輝表示,過去未滿 3 公噸的吊車若要載人作業,由雇主自主管理,但此次規則修正後,必須經檢查合格領有合格證才可使用,考量設備所有人需時間準備,新法給予1年緩衝期,將於明(115)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新制正式施行後,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最新實施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可罰雇主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務必遵守規定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