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虛擬幣電詐引流是否構成共犯,應考慮犯意聯絡與穩定協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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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ews 8月18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期裁判中明確,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引流人員」可能構成詐欺罪共犯或非法利用資訊網罪。 在具體判斷構成何罪時,應當重點考慮行為人與上游詐騙犯罪集團是否有明確的犯意聯絡、是否形成穩定協作分工關係等因素。 本案中,包某霞組成引流團隊,招募薛某、顧某佳擔任管理人員,與境外詐騙組織直接對接任務,冒充教育機構工作人員誘騙被害人加入詐騙群組,致30名被害人被騙234萬餘元。 團夥透過虛擬貨幣結算薪資,話務員按入群人數獲高額提成。 法院認定三人作為引流環節組織者和核心成員,對詐騙行為有主觀明知,構成詐欺罪共犯,分別判處十三年、十一年和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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